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4日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地点和要求
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申报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至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或海陵区人社局医保中心(海陵北路与五一路交界口时尚广场四楼)申报缴费基数。
企业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市人社局二楼东会议室)初核,初核通过后至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市人社局一楼东大厅)申报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确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五险合一”申报。
2、企业单位应按照职工2015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标准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省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2015年的养老金调整情况也要一并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泰人社发[2011]431号、泰财社发[2011]73号文件规定,同时申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
(三)企业单位缴费基数的初核
企业单位按规定如实填报《泰州市企业职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可登录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连同以下资料报送市人社局监察支队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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