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2、 自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 (二)、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 2、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四十,分别给付。 3、 被保险人于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 4、 自被保险人于二十四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三周年之日被保险人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