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无论一种或多种情形同时发生), 1.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 2. 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 3. 在特定节日。 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身体遭受伤害时,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Ⅲ度烧伤且达到《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四、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达到《重要器官切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重要器官切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重要器官切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重要器官切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特别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互不冲减。在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