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7号),为便于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2月8日讯: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7号),为便于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1. 为什么要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及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0号)等规定,积极引导参保群众合理选择就医,促进我市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让参保群众小病就近就便治疗,切实减轻其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2. 哪些医院是基层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
3. 什么是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
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是指参保群众在我市医保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制度。
4. 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第一,符合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
第二,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2016年报销限额为50 元/人。之后,每年的报销限额根据参保群众个人缴费、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以及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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