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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上海东方保险被上海银保监处21万元罚款

2022年7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东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倍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

2022年7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东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

上海东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委托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06月19日,公司坐落在魔都上海市,详细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上海东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3101147514977243,法人是包莉莉,注册资本为500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上海东方保险被上海银保监处21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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