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罚款15万元
2022年8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罚款15万元;对王宏灿、谢陈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对周锦、林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成立于1997-03-28,负责人为陈纪葵,企业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科技园内连江南路东侧福州保险广场1-3层、5层,所属行业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支持外资再保险公司在华设立机构 积极推动保险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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