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张春艳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张春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2年9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张春艳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张春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2013年,总保费收入达到3868亿元,境内寿险业务市场份额为31.6%,总资产达到2.4万亿元。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依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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