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1、该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不真实;2、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3、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该公司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监督人不符合条件
2023年6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1、该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不真实;2、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3、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该公司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监督人不符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80万元。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由加拿大宏利旗下的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核心成员——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中宏保险成立于1996年11月,现已拥有近16000名员工和营销员,为160余万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服务。目前,中宏保险在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山东、福建、重庆、辽宁、天津、湖北、河北和湖南等地的50多个城市稳步发展,不断迈向全国。中宏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深耕经营二十余年,致力于为公众提供稳健可靠、深受信赖和具有远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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