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一、客户告知书要素不全;二、执业证书未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三、业务档案中缺少保险代理佣金金额收取情况记录,张莎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7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一、客户告知书要素不全;二、执业证书未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三、业务档案中缺少保险代理佣金金额收取情况记录,张莎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000 元罚款;对张莎莎给予警告,并处 13000元罚款。
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寿险代理服务商,专注于寿险代理的综合性保险代理,辅以车务管理、健康管理、成长管理及创意礼品等增值服务,为代理人伙伴创造具有竞争力的收入来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以保险需求为核心的特色场景服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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