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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青海分公司被罚5.3万元 涉及误导性陈述和欺骗投保人

2023年7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一、误导性陈述;二、欺骗投保人,樊芳、陈阳雄、马彦武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7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一、误导性陈述;二、欺骗投保人,樊芳、陈阳雄、马彦武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3 万元罚款;对樊芳给予警告,并处 0.3 万元罚款;对陈阳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对马彦武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9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2018年,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世界500强。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坚持“共享太平”的发展理念,全力践行“为您分担风险、与您共享太平”的社会责任,依托集团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泰康人寿保险青海分公司被罚5.3万元 涉及误导性陈述和欺骗投保人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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