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等原因 被罚款11万元

2023年8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存在:一、欺骗投保人;二、编制虚假资料,时任太平人寿武汉中支个险条线保险代理人徐焕兰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2023年8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存在:一、欺骗投保人;二、编制虚假资料,时任太平人寿武汉中支个险条线保险代理人徐焕兰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太平人寿武汉中支个人业务部经理黄佳昕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太平人寿武汉中支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徐焕兰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黄佳昕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9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2018年,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世界500强。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坚持“共享太平”的发展理念,全力践行“为您分担风险、与您共享太平”的社会责任,依托集团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等原因 被罚款11万元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等原因 被罚款11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温馨提示:新华保险:上半年归母净利润99.78亿元 同比增长8.6%。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