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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马运苒因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等原因 被罚款12万元

2023年9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因:一、编制虚假业务资料;二、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三、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

2023年9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因:一、编制虚假业务资料;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三、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四、以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时任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马运苒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给予马运苒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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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马运苒因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等原因 被罚款12万元

申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马运苒因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等原因 被罚款12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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