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尖山保险社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主要用于给予车险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23年9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尖山保险社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主要用于给予车险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给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九三中心支公司尖山保险社罚款13万元。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2005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我国唯一一家相互制农险公司。公司成立以来,始终恪守“为农民谋福祉、为农村谋和谐、为农业谋发展”的企业宗旨,坚持“做优专业化公司、培育职业化团队、实行科学化管理”的发展思路,彰显“走进阳光、共享温暖”的品牌文化理念,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扎实稳健发展,收到了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成效。目前,公司开办的险种有:包括水稻、玉米、大豆、小麦、马铃薯等在内的种植业保险,奶牛、能繁母猪等在内的养殖业保险,以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主险产品100余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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