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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开罚单 建信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被罚5万元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时任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白冰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时任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白冰对此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白冰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建信财险”)于2016年10月成立,是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集团,经营总部设立在北京。公司经营发展在总体上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功能上有效补充、在战略上有力策应建行集团,肩负着“服务建行集团战略、服务建行集团主业、服务建行集团客户”的担当使命,致力于发展成为最具特色和价值,专而美的智慧型银行系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在业务模式、产品创新、渠道布局、客户服务和风险管理方面突出银行系保险公司特色,通过零售优先、科技赋能、人才兴司三大引擎走一条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实现公司高质高效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金罚决字〔2023〕14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白冰(时任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罚款5万元

二、对白冰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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