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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等原因 被罚款1.5万元

2023年10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河南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河南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2023年10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河南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河南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河南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承保后的检验,估价,风险评估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03日,公司坐落在河南省,注册资本为500.000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区域内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应当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

保险公估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应当在备案公告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流程。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金罚决字〔2023〕17号

被处罚当事人

河南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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