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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因内控管理不到位等原因 被罚款65万元

2023年10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因通过佣金、会议费、招待费虚列费用;系统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内控管理不到位

2023年10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因通过佣金、会议费、招待费虚列费用;系统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内控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65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全国有32家分公司,259家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一直致力于成为专业的员工福利计划供应商。2009年公司总规模保费超过670亿,市场排名第四,个险新契约市场排名第三!2009年,泰康人寿独家捐赠首都国庆60周年群众游行队伍人身保险,同年泰康人寿跻身2009“中国企业500强”百强企业第84名,并且获得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33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金罚决字〔2023〕59号

被处罚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通过佣金、会议费、招待费虚列费用;系统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内控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6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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