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时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险中级核保师张亚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时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险中级核保师张亚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张亚楠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8日,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实力雄厚的国有骨干企业发起设立,总股本11亿元人民币。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津金罚决字〔2023〕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金罚决字〔2023〕7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张亚楠(时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险中级核保师)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0月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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