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时任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侯光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时任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侯光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侯光辉警告并罚款2万元。
2003年5月19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保险公估机构编码。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港、澳、台除外)。经营范围主要为:‘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金罚决字〔2023〕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二、侯光辉(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北京众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4万元 二、对侯光辉警告并罚款2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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