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乡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罚款26万元。
2023年11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乡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罚款26万元。
据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5月正式开业运营,总部设在深圳。股东单位包括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南网财务有限公司。目前成立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深圳、四川、上海、湖北、河南、江西、陕西、山东、河北、安徽15家省级机构,170余家三四级机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为非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保险资金运用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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