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建信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违规 被处罚款4万元

2023年1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卫丹波(时任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闵行雅致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因对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2023年1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卫丹波(时任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闵行雅致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因对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据悉,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1998年,因股权变更,2011年更名为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是一家全国性中型寿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体系涵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建信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违规 被处罚款4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温馨提示:医保个账余额可参保“北京普惠健康保”。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