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因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张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因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张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张波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泰康人寿在全国设有北京、上海、湖北、广东、山东、河南等35家分公司及285家中心支公司,各级机构超过4200家,同时在北京长安街、北京中关村及武汉光谷建设3个数据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金罚决字〔2023〕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张波(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0月2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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