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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开罚单 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被罚款37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7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泰康人寿在全国设有北京、上海、湖北、广东、山东、河南等35家分公司及285家中心支公司,各级机构超过4200家,同时在北京长安街、北京中关村及武汉光谷建设3个数据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金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规使用经备案停售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3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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