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上海市普陀支公司章蓥被处2万元罚款 涉及编制虚假资料

2023年1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总经理章蓥对上述违法事项负有责任

2023年1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总经理章蓥对上述违法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章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产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7亿元。太平洋产险承保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各类保险业务,服务范围覆盖航空航天、电力能源、石油化工、船舶航运、纺织烟草、机械设备、电子通讯、金融贸易、科技创新、基础建设、农林牧渔等各行业和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金罚决字〔2023〕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金罚决字〔2023〕62号

被处罚当事人

章蓥(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章蓥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温馨提示:​茅台集团旗下保险公司,换帅!。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