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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 被罚款20万元

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编制并提供虚假报告,时任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柏凌对上述违法事项负有责任

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编制并提供虚假报告,时任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柏凌对上述违法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柏凌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是一家总部设在云南,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公司成立以来,以“风险保障,成就价值,创造美好生活”为使命,秉承“诚信履责,价值奉献”的核心价值观,围绕“简洁高效,专业精细,特色经营,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逐步打造值得信赖、富有价值的保险金融集团,同时积极打造专业化、高品质的服务品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险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金罚决字〔2023〕33号

被处罚当事人

柏凌(时任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编制并提供虚假报告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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