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未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
2023年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未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内领先的“A+H”股上市综合性保险集团。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佛金罚决字〔2023〕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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