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诱导其不如实告知健康及收入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诱导其不如实告知健康及收入情况,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邹楚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邹楚荣警告。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内领先的“A+H”股上市综合性保险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佛金罚决字〔2023〕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邹楚荣(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诱导其不如实告知健康及收入情况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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