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客户经理古文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客户经理古文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古文超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华海保险注册地在山东省烟台市,注册资本金10.2亿元,主要股东是海洋领域和沿海地区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为公司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1世纪是“海洋世纪”。华海保险将以服务海洋经济为切入点,以互联网思维为先导,秉承传统,开拓创新,致力于成为一家具有海洋和互联网特色的全国性、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金罚决字〔2023〕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古文超(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支公司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东营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23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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