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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开罚单 泰康人寿保险黑龙江分公司被罚款31万元

2023年1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虚列费用等原因,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部经理王琦超;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总助牛双

2023年1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虚列费用等原因,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部经理王琦超;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总助牛双;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本部经理冯少春;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个险总助赵国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对王琦超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牛双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冯少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五、对赵国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王琦超(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部经理)

三、牛双(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总助)

四、冯少春(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本部经理)

五、赵国欣(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个险总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内控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王琦超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牛双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冯少春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赵国欣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二、对王琦超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三、对牛双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四、对冯少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五、对赵国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黑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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