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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荣保险经纪山西分公司张倩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被罚款2万元

2023年1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任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张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任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张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张倩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2010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2011年元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并正式营业。公司创立之初与中国人寿、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活动中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为配合全国妇联、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的免费“两癌”筛查活动,共同开发了“关爱中国女性健康保险保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金管罚决字〔2023〕86号

被处罚当事人

张倩(时任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第二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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