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侯江宁因在尚未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实际履行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侯江宁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2023年12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侯江宁因在尚未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实际履行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侯江宁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开业,是全国性、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之一。2020年3月1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福佳集团受让51%股份成为和谐健康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末,公司注册资本139亿元,在全国设有15家省级分公司,42家中支及支公司,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金罚决〔2023〕2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侯江宁(时任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储备干部)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在尚未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实际履行相应职责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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