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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处10万元罚款 涉及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3年1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对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2023年1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对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总部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合翔保险经纪有着10余年的深入行业洞察实践,基于有机多元的产品生态、资深的专家团队经验、丰富的场景理解,以及创造实际价值的前瞻性保险科技探索,紧抓需求痛点,联结百余家合作伙伴,为数十万计的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险解决方案和行业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云金罚决字〔2023〕44号

被处罚当事人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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