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金183.425亿元人民币,是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阳光人寿自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价值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公司已开设32家二级机构、近1000家三四级分支机构,以专业服务为客户提供人寿、养老、医疗、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人的名称、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事项。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外公示其经营异常信息。对年度报告事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3〕60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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