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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开罚单 和谐健康保险四川分公司被罚款32万元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罚款32万元。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开业,是全国性、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之一。2020年3月1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福佳集团受让51%股份成为和谐健康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末,公司注册资本139亿元,在全国设有15家省级分公司,42家中支及支公司,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金监罚决字〔2023〕21号

被处罚当事人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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