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时任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人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时任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人,代管核保客服部唐旭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唐旭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开业,是全国性、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之一。2020年3月1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福佳集团受让51%股份成为和谐健康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末,公司注册资本139亿元,在全国设有15家省级分公司,42家中支及支公司,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金监罚决字〔2023〕2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唐旭(时任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人,代管核保客服部)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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