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跨省经营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跨省经营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警告,处罚款合计39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278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沪金罚决字〔2023〕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金罚决字〔2023〕1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处罚款合计39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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