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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胡自洋因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实际履职 被罚款5万元

2024年1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实际履职,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胡自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实际履职,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胡自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胡自洋警告,罚款5万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是年保费收入超1600亿元、总资产超1.3万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A+H上市公司,《财富》和《福布斯》双世界500强企业,连续多年获惠誉财务实力评级“A”级。公司主要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4号

被处罚当事人

胡自洋(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实际履职事项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月1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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