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规定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对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3万元。
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01-18,法定代表人为曹湛,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7层718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保险经纪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0.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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