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时任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胡峻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时任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胡峻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对胡峻警告并处罚款10.3万元。
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01-18,法定代表人为曹湛,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7层718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保险经纪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1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胡峻(时任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兴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事项承担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0.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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