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泰山支公司陈德秀被罚款1万元 涉及欺骗投保人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公司个人代理人陈德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陈德秀警告。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公司个人代理人陈德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陈德秀警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安人寿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30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公司个险、银保、电销、互联网多渠道齐头并进,实现协同发展,运营管理水平及客户体验领先市场,并依托集团“金融+科技”双驱动战略,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启平台经营新时代,持续提升产品、科技两大核心竞争力,推动内含价值及规模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公司秉承“保险姓保”理念,聚焦“产品+”战略,延伸寿险产品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金监罚决字〔20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

陈德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公司个人代理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欺骗投保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陈德秀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黑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