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因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罚款19万元。
2024年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因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曲支公司罚款19万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7亿元。太平洋产险承保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各类保险业务,服务范围覆盖航空航天、电力能源、石油化工、船舶航运、纺织烟草、机械设备、电子通讯、金融贸易、科技创新、基础建设、农林牧渔等各行业和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金管罚决字〔202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曲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9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热评话题
相关推荐
-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知识 2024-3-4 10:13:340阅读
-
保险基金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广义上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基础知识 2024-3-1 10:05:400阅读
-
2024年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监管动态 2024-2-29 9:37:370阅读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由三部分组成;1、基本条款:保险人在事先准备且在保险单上订立的基本事项,包括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两部...保险知识 2024-2-28 10:12:020阅读
-
2024年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旭靓和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监管动态 2024-2-28 9:42:29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