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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培训不到位等事项 被处罚款21万元

2024年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不到位;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沈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不到位;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沈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规章规定,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对沈荣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1月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57.6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中国人保寿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重要成员,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金罚决字〔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金罚决字〔2024〕9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沈荣(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不到位;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规章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

二、对沈荣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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