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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被处罚款0.4万元 涉及保险许可证丢失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因保险许可证丢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因保险许可证丢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琼金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保险许可证丢失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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