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因保险许可证丢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因保险许可证丢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琼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口第一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保险许可证丢失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基础知识 2024-3-15 10:33:470阅读
-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因销售误导,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谢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监管动态 2024-3-15 9:56:280阅读
-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电话销售中心因销售误导,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蔡兴伟和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监管动态 2024-3-15 9:52:410阅读
-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海口公交安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一、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四、未建立...监管动态 2024-3-15 9:46:100阅读
-
2024年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不到位;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动态 2024-3-15 9:39:280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