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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开罚单 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处罚款77万元

2024年2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妨碍依法监督;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任无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2024年2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妨碍依法监督;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任无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未经执业登记开展业务;职业责任保险脱保且未按监管规定缴存保证金,时任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游思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规章规定,对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77万元、对游思伟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

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它公司规模:公司行业:保险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6日,是经浙江省保监局审核批准的,由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经营的专业性保险代理公司。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部设立于杭州,依托浙建集团的资源优势,本着“为客户服务、对股东负责”的经营目标,竭诚为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各类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金罚决字〔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金罚决字〔2024〕10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游思伟(时任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妨碍依法监督;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任无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未经执业登记开展业务;职业责任保险脱保且未按监管规定缴存保证金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规章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77万元

二、对游思伟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1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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