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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报告 被处罚款10万元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罚款10万元。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罚款10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36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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