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2024年2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吉林省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Jilin province MaoLin insurance sales service company Co.,Ltd)于2008年3月20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批准正式成立;2016年12月1日,正式更名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9月7日,公司经营地址迁至四川省,现注册资金5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金罚决字〔2024〕2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2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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