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城市保险公估中心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上海城市保险公估中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5万元。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城市保险公估中心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上海城市保险公估中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5万元。
上海城市保险公估中心(普通合伙)是一家从事估价,风险评估,检验理算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08月22日,公司坐落在上海市,详细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501-9室,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本核准经营范围内的信息咨询服务。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沪金罚决字〔202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金罚决字〔2024〕2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上海城市保险公估中心(普通合伙)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1.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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