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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日照市莒县支公司被处罚款1万元 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经理陈维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经理陈维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陈维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国任保险是一家财产保险服务商,公司提供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日金罚决字〔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日金罚决字〔2024〕11号

被处罚当事人

陈维收(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日照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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