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业务资料,时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业务资料,时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王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五家企业发起组建的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幸福人寿于2007年11月5日正式成立,现有注册资本38.97亿元。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再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常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枫(时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资料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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