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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保险经纪黑龙江分公司被处罚款1万元 涉及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等事项

2024年3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未与保险人对投保信息保密及合理使用进行依法约定,时任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业务总监赵显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未与保险人对投保信息保密及合理使用进行依法约定,时任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业务总监赵显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赵显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目前已拥有11家分公司和1家子公司,服务客户200多家中石油业务单位,100多家中石油参控股企业和其它市场拓展业务单位以及6家中石油国际业务单位,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昆仑保险经纪服务于中石油统保项目、西气东输、中缅管道工程保险、广西石化千万吨炼油工程保险、国电优能风电项目一揽子保险、中铁股份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新能源保险安排、尼日尔阿加德姆一体化项目、中亚管道工程及运营保险、中油孟加拉测井项目等保险经纪项目;中国石油内控手册梳理及内控测试、中国石油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专项咨询等风险与内控咨询项目;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风险评估项目、大庆油田化工集团化工装置HAZOP风险分析项目、兰成渝成品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震受损案等公估项目。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庆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庆金监罚决字〔2024〕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庆金监罚决字〔2024〕19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赵显峰(时任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业务总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未与保险人对投保信息保密及合理使用进行依法约定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二、对赵显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大庆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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