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因虚列宣传费用套取资金;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24年3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因虚列宣传费用套取资金;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吴亮、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客户经理周凡、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客户经理陈茜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罚款21万元、对吴亮警告2次并罚款3万元、对周凡警告1次并罚款1万元、对陈茜宇警告1次并罚款1万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7亿元。太平洋产险承保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各类保险业务,服务范围覆盖航空航天、电力能源、石油化工、船舶航运、纺织烟草、机械设备、电子通讯、金融贸易、科技创新、基础建设、农林牧渔等各行业和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永川金管罚决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永川金管罚决字〔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二、吴亮(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 三、周凡(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客户经理) 四、陈茜宇(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列宣传费用套取资金;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罚款21万元 二、对吴亮警告2次并罚款3万元 三、对周凡警告1次并罚款1万元 四、对陈茜宇警告1次并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2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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